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5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该公司总经理。
***与***、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调解如下:一、由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合伙投资款753916元(该款项为***拖欠***的合伙投资款),利息100000元,合计853916元;二、***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6169.5元,由***承担3084.75元,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84.75元。后因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偿还,***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冻结了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渭源县人民医院的工程质保金871086.5元。2020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3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