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3413632K。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申请执行人***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月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支付利息;二、被告***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月内给付原告***材料款12800元,并以12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负担。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被执行人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2日的利息3333元,执行费2300元。剩余被执行人***给付的材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3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