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现住渭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现住渭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所甘肃省通渭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3413632K,住所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1、**2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甘112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1、**2于2021年11月17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但上诉人**1、**2一直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1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1收到后仍未在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