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22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3413632K。 法定代表人:**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