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22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3413632K。
法定代表人:**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