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22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公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又名**,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公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3413632K。
法定代表人:**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兴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