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先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先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妙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570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5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先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妙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妙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妙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