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1616号
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后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五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杭州茶叶试验场横坑区块东风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五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