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20563号
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32102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卫东,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杭州川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