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体丰基大厦B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原审被告:安学振,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上诉人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无侵权行为,不应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我公司住所地在邢台市××西区,如被上诉人***执意要对我公司提起诉讼,亦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即应由我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学振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故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易然
审判员武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