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7022号
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上午综合体丰基大厦B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9077253B。
法定代表人:冯信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铜雀大街中段路东(向阳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3199676514。
法定代表人:柴月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村小区2-3-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86719174。
法定代表人:任利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河北居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计2,338.5元由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晨
附加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