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昊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280号

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体丰基大厦B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9077253B。

法定代表人:冯信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昊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0493097W。

法定代表人:魏辰棉。

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5元,减半收取计4,667.5元,由原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