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2532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中华大街**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体丰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信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较大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拥军

审 判 员  屈书钦

人民陪审员  沈 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