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2532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中华大街**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体丰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信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较大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拥军
审 判 员 屈书钦
人民陪审员 沈 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