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3执保44号
申请人: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赤湾办公楼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36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中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00002AA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6645.64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为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6645.6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婷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争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