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6315号
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5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3676。
法定代表人:孙恽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董事长。
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4.20元,减半收取计1822.10元,由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坤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悦炀
书记员林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