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914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九州电器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恽勤。
原告***与被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原告的起诉。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