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25793号
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B座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136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钟落潭镇良*****税路30号(空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3YJ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在被告**(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外围护工程招标中,我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但该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既不公布中标单位,也没有作明确公示,将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扣押至今。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方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2、被告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9日为4212.91元)。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对**(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外围护工程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点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投标人需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中标信息/未中标信息在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中标信息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第二点总则载明:投标保证金到账后,由招标人出具收据;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凭收据及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文件到招标人财务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0年9月24日,被告邮件通知原告涉案项目截标时间变更为2020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2021年8月13日,原告微信向被告催促退回投标保证金,对方称最近财务比较进账,上周集中反馈了保证金事宜,等月底。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一直没有公布该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也没有明确公示,至今都未退回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邮件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告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50000元,被告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及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没有公布及通知中标结果,亦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证实涉案项目有否投标人中标及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涉案项目的截标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故本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577.66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