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464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793893。
法定代表人:穆建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穆建户,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履行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