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7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执行人: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1-10211,组织机构代码91***01325750793893。
法定代表人:穆建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穆建户,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民族,现住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
本院作出的(2018)冀1127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6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