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7执异88号
案外人:***,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执行人:穆建户,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执行人: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幢1单元10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325750793893.
法定代表人:穆建户,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与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贵涛于2018年10月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熊贵涛称,***与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都江堰胥家镇实新村4组安置点11栋3单元4层8号房屋,2017年9月28日穆建户已经将该房出售给我,为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与西安鑫华能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2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胥家镇实新村4组安置点11栋3单元4层8号房产(房权证号:权××号)。该查封的房产,在都江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故应认定该房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案外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对该房产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贵涛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