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执2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濉芜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62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自2019年11月16日起算至该款项付清为止);并交纳诉讼费、执行费。本案执行中,于2021年7月13日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在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的工程款1045760.60元,该款尚不具备扣留提取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锋
审判员 赵杰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