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钢悦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湘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钢悦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办事处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善水,该公司董事长。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钢悦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济南市钢悦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因济南市钢悦制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克重
书 记 员  靳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