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万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654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万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84号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北、北纵一路西第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万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万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浉河区万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