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49号
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吴洪军,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卫,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立天集团温州立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立天集团温州立天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立天集团温州立天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怀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 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