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洛菱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3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王博,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洛菱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九都西路南侧君河湾二期8幢B座1单元404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娜、钟燕(实习),河南缘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庆艳,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淡浦工业园B-08。
法定代表人:陈如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帆,该公司河南区域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535。
法定代表人:张国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洛菱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菱德公司)、宋庆艳、浙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上海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胜公司)买卖(含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39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39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