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君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北君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0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27539525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圆圆,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君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33641070),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新东方城市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君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君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1614元,共计2389元,由原告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牛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