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21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北君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邯郸市中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2336410-7。
法定代表人:张君武,系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9)辽052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2020)辽052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北君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案款24980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3.5元等。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做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521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昱
审判员 颜廷锐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悦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