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81民初1358号
原告: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部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开发区。
负责人:***,该维修中心投资人。
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律办主任,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与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诉称:我服务部从事汽车美容养护服务行业,与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一直存有汽车装潢维修义务关系。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间,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计欠我服务部汽车美容养护费80000元整。后我服务部去结账时,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我服务部系个体户,如将此款直接付给我服务部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随将此款直接付给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并要求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转交给我服务部。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收款后没有转交给我服务部,在我服务部再三催要下,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于2014年7月2日向我服务部出具了”代结账”说明一份,但至今一直未付款。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立即向我服务部给付代收款8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未答辩。
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2年至2013年,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以下简称皖美服务部)为我公司下属单位安徽分公司提供小汽车养护。由于皖美服务部非我公司汽车维修入网单位,无法对其直接付款,经安徽分公司与皖美服务部、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天泰维修中心)三方协商,安徽分公司将应付皖美服务部的小汽车养护费用,由我公司维修入网单位天泰维修中心代为皖美服务部结算,天泰维修中心根据皖美服务部提供的费用金额,向安徽分公司开具发票,安徽分公司将款项转让天泰维修中心,由天泰维修中心再支付皖美服务部。2014年9月至2013年4月,安徽分公司在皖美服务部共发生汽车养护费用140047元(不含税),于2013年底全部转入天泰维修中心。天泰维修中心应将该款转付皖美服务部,但尚欠80000元至今未付。
原告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第三人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4、代结账证明一份,证明第三人费用已经给被告,但被告没有给原告。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80000元让被告转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
经质证,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对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记账凭证十九份,证明已经把钱转给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的事实。
经质证: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对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对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双方无异议。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庭审审查,对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从事汽车美容养护服务行业,与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安徽分公司存有汽车装潢维修义务。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间,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计欠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汽车美容养护费80000元整(已扣除税款)。由于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系个体经营非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维修入网单位,无法对其直接付款,而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是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维修入网单位。经三方协商,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应付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的汽车养护费用,由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维修入网单位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代为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结算,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根据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提供的费用金额,向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具发票,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将款项转入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由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再支付给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收到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养护费后并未及时转交给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在其再三催要下,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于2014年7月2日向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出具了”代结账”说明一份,但至今未能付款。故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诉至本院要求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立即给付代收款8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收到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代收款后,应及时转交给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其久拖不还,引起诉讼应付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要求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给付代收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长市皖美专业汽车美容养护服务部代收款(养护费)8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5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天长市天泰汽车维修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