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754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675号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E9U0U。 法定代表人:霍东芝。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两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4136号、(2022)京仲裁字第1652号国内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190.78元及利息、仲裁费17000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641.87元及利息、仲裁费1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邮寄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位于嘉善县大云镇翰峰云邸小区7幢1**1103室、1305室,8幢1**1505室、404室,6幢1**1005室、1102室、1106室、1206室不动产,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房屋均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缓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6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9月2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10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截止202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38190.78元及利息、仲裁费17000元未能受偿,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尚有144641.87元及利息、仲裁费17000元未能受偿。本案执行费6152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