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4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执行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2413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名下于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或又已被另案债权人超额冻结本案不能受偿。二、被执行人名下有瑞安市项目商品房若干套,系被执行人开发项目房屋,经查询均已出售。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经走访,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财产。六、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4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项丰伟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