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7401-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7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8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