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902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浙09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906.95元;2.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1043元、执行申请费649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权投资、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x的不动产,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向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源均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实际无未售房源。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案系第二顺位轮候冻结,目前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暂无法扣划。截至2025年2月28日,本案到位执行标的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902执1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