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国路泽园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刘焕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伊本市数码城54号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颖剑。
被执行人: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中。
本院在执行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借款担保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2017)冀06执198号裁定书冻结其在银行存款800万元不服,请求中止执行该裁定,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称,请求中止执行(2017)冀06执198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本案的执行依据为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康乐办事处诉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3)保民初字第3030号生效民事判决。现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的异议人为贷款人(保定市天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合同及银行债务转让协议均系伪造,所加盖异议人公司印章并非当时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备案、使用的印章,两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也非本人签字。对此,申请人已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由于贷款人保定市天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贷款诈骗,异议人已将情况举报到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正式受理。为防止错案发生,保护异议人正当的合法权益,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2017)冀06执198号裁定书的执行,恳请准许。
本院查明,因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康乐办事处诉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起诉前贷款人保定市天伦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对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康乐办事处的债务转让与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3日作出(2003)保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康乐办事处借款本金860万元利息1173186.02元……二、被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对担保借款660万元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04)保执字第25号裁定,变更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康乐办事处的权利与义务由白沙投资有限公司继受。
本院认为,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是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2003)保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贷款人涉嫌贷款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异议人的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其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异议人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应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 斌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