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理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0045号

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婷,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少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维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医学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莲,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73元,其余317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王林军

人民陪审员  强晓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