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0045号
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婷,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少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维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医学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莲,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73元,其余317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王林军
人民陪审员 强晓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