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白沙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伊本市数码城54号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颖剑。
被执行人: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中。
被执行人: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建国路泽园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刘焕弟。
本院在执行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天伦澳深电子有限公司、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借款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