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与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2民初2041号
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国路泽园小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235950537H。
法定代表人:刘焕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瑞卜,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0183447A。
法定代表人:吴亚平。
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瑞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大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37500元及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延期拖欠利息暂定2500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依照合同约定日息0.5%计算);二、本案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防水卷材,双方于2018年5月2日签订《防水材料销售合同》,原告如约履行完全合同内容并按被告要求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货款发票,但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
新大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日签订《防水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总货款37500元;检验合格后,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本次合同款,逾期日息0.5%。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税率16%,金额为37500元。
上述事实,有《防水材料购销合同》、《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日签订《防水材料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根据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检验合格后,提供16%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本次合同款,逾期日息0.5%。”约定,于2018年6月12日提供税率为16%《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3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依照合同约定日息0.5%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大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货款37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