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64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紫金城商住楼1-1-719。
法定代表人:于国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报酬款6498903.25元;二、被告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94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49707.5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49707.5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扣减已经支付的500000元);三、被告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42928.14元;四、驳回原告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8月9日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市腾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