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0]第7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六万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因本案冻结为轮候冻结,故无法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丰调仲字[2020]第76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贾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