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693号
申请人: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东东。
本院在审理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冻结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蓝景圣诺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