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曹某与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2民初358号
原告:曹某,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灵台县。
被告: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南环路新天国际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定于2019年3月29日8时30分开庭审理,至当日9时20分,原告曹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曹某负担。
审判员干福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