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峰区振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7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峰区振达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1002民初564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峰区振达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西峰区振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西峰区振达建筑设备租赁部558.5元,被告***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8.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案款,执行费583元,被执行人***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甘1002民初5643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峰区振达建筑设备租赁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5643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