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楷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2民初90号
原告:***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
被告: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皇甫街**(国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争议事项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灵台县国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4元,减半收取4612元,由***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金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霞霞
书 记 员     张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