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尔电梯(天津)有限公司

**电梯(天津)有限公司、内蒙古宽广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宽广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7号楼1116号。
法定代表人:史蕊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史蕊萍,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贾宽,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宽广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史蕊萍、贾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91253.46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史蕊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宽名下沪C5××××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蒙KK××××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汽车一辆、蒙KA××××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史蕊萍名下蒙K6××××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0月26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