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执异6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影,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云恒,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在本院执行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鸿基米兰公司对本院(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鸿基米兰公司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处的供热费3226446.21元)、(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拨鸿基米兰公司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处的供热费1081914.62元)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基米兰公司申请,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处的供热费3226446.21元的划拨;2、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处的供热费1081914.62元的划拨。事实与理由:异议人(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贵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异议人(被执行人)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处的供热费322646.2元;(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异议人(被执行人)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处的供热费1081914.62元。异议人(被执行人)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双鸭山负责四万户的居民供热,属于民生项目。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是申请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异议人(被执行人)供热计划储煤16.4万吨,所需储媒资金7千余万元,按照省住建厅关于供热企业“冬煤夏储”任务要求。现贵院冻结的申请人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以及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的供热费等预期收益系市财政局提前将鸿基米兰公司供热区域内财拨单位供热拨付到各单位,用于鸿基米兰公司供热燃煤储备工作,并监督企业做到专款专用,以完成2020“冬煤夏储”任务。对于政府交由被执行人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可豁免强制执行。鸿基米兰公司对贵院查封的该资金并不享有自主财产权,该资金不能视为鸿基米兰公司的财产。现如今正值北方冬季供暖的重要时刻,即使鸿基米兰公司现阶段运营举步维艰,但鸿基米兰公司仍积极响应国家政府政策,将民生问题放在企业运营的第一位,坚决以自己所负责的四万户居民供热问题摆在第一位,绝不让居民有这方面的后顾之忧。因贵院冻结的上述热费为储煤资金,若不能及时拨付将影响鸿基米兰公司储煤进度,供热工作不能如期进行,属于民生项目的供热将无法按期维系双鸭山市居民的供热需求,严重影响双鸭山市居民的民生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综上所述,鸿基米兰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及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供热费的冻结,防止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侵害。
中能公司辩称,不同意鸿基米兰公司异议请求。首先,鸿基米兰公司在异议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鸿基米兰公司的请求理由不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发布和联合其他机关发布的通知、批复、复函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共计十七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因此鸿基米兰公司在异议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异议人已经不具有还款能力,如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势必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企信宝查询,鸿基米兰公司现涉及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0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22个案件,因此如果将这样失信企业的查封、冻结款解封,鸿基米兰公司将无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势必损害中能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鸿基米兰公司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到的事实与理由,即2020年“冬煤夏储”的工作现已经完成,该事实与理由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无法支撑其请求事项。综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鸿基米兰公司的请求事项,维护中能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黑0108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鸿基米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能公司货款人民币3350809元及利息。鸿基米兰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黑01民终62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能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执行。2020年9月28日本院分别作出(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鸿基米兰公司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处的供热费3226446.21元及(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鸿基米兰公司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处的供热费1081914.62元。2020年9月27日,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是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鸿基米兰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期计划储煤16.4万吨,所需储煤资金7仟余万元,按照省住建厅关于供热企业“冬煤夏储”任务要求,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协调市财政局,提前将鸿基米兰热力公司供热区域内财拔单位热费拔付到各单位,用于鸿基米兰热力公司供热燃煤储备工作,并监督企业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完成2020年“冬煤夏储"任务,保障冬季居民供热工作。第一中学、黑煤职院、南寻电脑学校热费共计7670724.58元,此热费为储煤资金,现热费被贵院冻结。依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波请求,我单位将相关情况向贵院予以说明:以上热费为储媒资金,如不能及时拨付,将影响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公司储煤进度,供热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为保证鸿基米兰公司区域居民供热不受影响,特向贵院说明情况,望贵院支持企业储煤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解除划拨鸿基米兰公司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处的供热费3226446.21元、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处的供热费1081914.6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鸿基米兰公司认为本院(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三及(2020)黑0108执恢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款项系专款,不得冻结,不符合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本案中,鸿基米兰公司依据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向本院提起异议无法律依据。首先,形式上,该情况说明加盖的是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印章,系该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但其上无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其次,经营上,鸿基米兰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是热力生产和供应,从营业执照上看,保证供热区域的热力供应是其存续的目的,而企业的持续经营不应以下一年度即将收取的部分缴费单位即第一中学、黑煤职院及南寻电脑学校的供热费进行保障;第三,比例上,情况说明载明“供热期计划储煤16.4万吨,所需资金7仟余万元”、庭后问题回复载明的供热面积为2400000平方米,本案冻结的总额为4308360.83元,所涉供热面积为200719平方米,冻结资金为其所需资金的6%左右,冻结资金所涉供热面积占总供热面积的8%左右,以上比例不足以影响整个供热区域的居民供热;第四,已生效的(2017)黑01民终62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中能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执行,截至本案审理时鸿基米兰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仅凭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将其债权账户解除冻结将直接导致已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不能,损害中能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丹凤
审判员  卢 欢
审判员  朱丹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