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592732335A,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7)黑0108民初846号、(2017)黑01民终6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6881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处有应得的供热费收益3078835.81元,其中含执行费36088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2017)黑0108民初846号、(2017)黑01民终6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阳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朱丹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邢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