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9466号
原告: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