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8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热电四区11栋3门407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苇子沟1队(洋浦大街与村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96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段傲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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