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684号
原告:青海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91604765B(2-3),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沈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纳建存,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董事长,住西宁市。
被告:西宁振酉生态文化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0103MA759CAK30,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良财。
原告青海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振酉生态文化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7元,由原告青海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江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玉露
书记员 杜文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