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8民初656号
原告:陕西通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西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帅,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通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通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陕西通力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