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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29号
原告:**来,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二区。
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大道777-2号。
法定代表人:吴希有。
被告: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杭温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钟良友。
原告**来与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来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来已预交),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