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渡首西村**。
被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朱文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
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杭温南路**span>
法定代表人:钟良友。
原告***与***、朱文华、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台州市伟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虹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蔡旻颖
代书记员潘安倩